在专利申请过程中,由于申请人的过失,会出现漏填或错填。在这种情况下,专利发明人可以进行变更,并办理记录项目的变更手续。但提出变更请求,应当提交全体申请人和变更前全体发明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证明文件,这些证明文件包括如下几种:(1)因发明人更改姓名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2)发明人因错填发明人提出变更请求的,由全体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提交?所有发明人在变更前签字或盖章的证明文件。(3)因变更中文译名而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发明人声明。
专利申请权能否用于出资
专利申请权一般是不能直接出资的
我国《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公司法》第28条对专利权出资的认定方式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专利使用权作为专利权的一部分,是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虽然专利使用权价值低于知识产权所有权的价值,在没有法律明确禁止的情况下,可以作为出资设立公司。
《专利审查指南》著录项变更专利申请的著录项目有:申请号、申请日、发明创造名称、分类号、优先权事项(包括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和申请国)、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事项(包括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国籍、地址)、发明人姓名、专利代理事项(包括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专利代理人姓名)等。其中有关人事的著录项目(指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事项、发明人姓名和专利代理事项)发生变化时,应当由当事人按照规定办理著录项目变更申请手续;其他著录项目发生变化时,应当由专利局根据情况进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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