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执行强制令应向哪个法院递交
申请执行强制令应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执行管辖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二、申请强制执行需要的手续有什么
申请强制执行需要的材料有:
1.执行申请书。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
2.生效法律文书原件;
3.执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申请人不能亲自到法院申请执行,需委托代理人代为其申请执行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
5.法律文书的生效证明。属本院判决、调解、裁定的,应由经办法官或书记员签字证明已经生效;
6.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清单。
三、暂缓强制执行的条件
1.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提出;
2.必须有法律规定的事实的理由,依据规定,执行程序开始后,除法定事由外,人民法院不得决定暂缓执行;
3.当事人必须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4.暂缓执行有一定的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七章 督促程序 第二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n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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