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统一部署和规定,2015年1月1日起,不符合国家标准和成都要求,未进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成都销售。
同时,经营者必须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做到亮照经营。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经营者必须张贴《成都市电动自行车目录产品证书》复印件、产品目录摘录等方式公示所销售电动自行车产品达到《条例》要求,并通过店堂告示、在销售凭证中注明等方式向消费者承诺其销售产品已纳入《目录》,符合成都登记上牌条件。经营者要结合《目录》,从正规合法的生产企业或供货商中购进《目录》产品进行销售,不得销售非《目录》产品,也不得非法拼装、加装、改装销售电动自行车。
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方面,经营者需要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对无法提供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成都市电动自行车目录产品证书》等证明文件的产品,一律不得销售。若违规销售被举报,举报者最高可获1000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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