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拒收房,有哪些合法理由?
时间:2023-09-06 01:10:09 5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业主可以拒绝接受房屋的正当理由包括房屋未经过竣工验收合格、交付时未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基础生活设施未达到使用条件、建设单位在交付前变更了商品房的户型、朝向、结构形式或空间尺寸且未通知买受人、交付时间延迟且已达到买受人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条件、竣工测绘的房屋面积与合同约定不符且达到解除合同的标准。

业主可以拒绝接受房屋的正当理由包括以下几点:

1.房屋未经过竣工验收合格;

2.交付时未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3.基础生活设施(如道路、电梯、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未达到使用条件;

4.建设单位在交付前变更了商品房的户型、朝向、结构形式或空间尺寸,而未通知买受人;

5.交付时间延迟,已达到买受人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条件;

6.竣工测绘的房屋面积与合同约定不符,达到解除合同的标准。

以上情形,前三种是出卖人不能证明达到交付条件,后三种是出卖人根本性违约,而且这些事实都是不需要收房就可以证明的。

基 础 设 施 未 达 到 使 用 标 准 , 能 否 拒 绝 收 房 ?

根据我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在商品房预售过程中,开发商需要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并在取得许可后,向购买人出售商品房。

然而,即使开发商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购房人也有权要求开发商按照双方约定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交付商品房。如果开发商未能按时交付商品房,购房人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另外,《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还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未取得许可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因此,如果开发商未按照商品房预售许可制度进行操作,购房人有权要求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

综上所述,如果开发商的基础设施未达到使用标准,购房人有权要求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在此过程中,开发商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业主在购房时需要关注房屋的多个方面,包括竣工验收合格、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基础生活设施是否达到使用条件、开发商是否在交付前变更商品房户型、朝向、结构形式或空间尺寸未通知买受人、交付时间是否延迟以及房屋面积是否与合同约定不符等。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商品房预售需要取得许可,未取得许可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因此,如果开发商未按照商品房预售许可制度进行操作,购房人有权要求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并要求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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