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要约收购流程:
(1)持股率在5%以上的人必须公开信息。也就是说,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的5%时,从事实发生之日起3天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通知上市公司,公告。
(2)持股百分之三十继续收购时的摘要。出具收购要约,收购方应提前向国务院证监管理机构提交上市公司收购报告,并注明规定事项。在收购备案有效期内,收购方不得撤回其收购备案。
(三)终止上市。收购备案期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上市公司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75%以上的,该上市公司股份应在证券交易所中止上市。
(4)股东可要求收购方收购未收购的股份。收购备案期满,当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90%以上时,其馀持有被收购公司股份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备案的同等条件出售该股份,收购人应收购。收购行为完成后,被收购公司不具备《公司法》规定的,应依法变更企业形式。
(5)申请收购申请期间排除其他方式收购。
(6)收购完成后限制股权转让。收购人对所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股权,不得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六七月内转让。
(7)换股。通过申请收购方式获得被收购公司的股票,取消该公司的,为公司合并,取消公司的原股票,收购者依法交换。
(八)收购结束的报告。收购上市公司的行为结束后,收购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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