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登记办事指南
时间:2023-05-18 08:53:43 5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北京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登记条件

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2、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及类型符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申请材料形式符合要求;

4、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5、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

6、申请登记的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二、北京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登记材料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申请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

不动产权属证书;

抵押登记证明。

三、北京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登记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关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4.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

6.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薄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四、北京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登记法律规定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9年修正)

第六十九条因主债权转让导致抵押权转让的,当事人可以持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被担保主债权的转让协议、债权人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等相关材料,申请抵押权的转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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