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法律上没有禁止工程预付款,这是一种有效的法律行为。但是为了避免风险,可以在施工合同中规定甲方应在工程竣工交付前支付全部或大部分预付款,否则可以拒绝交付已完成的工程。同时,可以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预付款的利息。如果甲方资金紧张,一般同意在合同中约定预付款的利息。此外,如果甲方在施工合同中逾期支付预付款,也可以向贵公司支付违约金。如有可能,也可以要求甲方提供预付款担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对预付款和预付款有约定,承包人要求按约定返还预付款及其利息的,应当予以支持,但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发布的同类贷款利率的除外。当事人未约定垫资的,按工程欠款处理。
什么是工程垫资
所谓垫资施工承包是指建设工程的发包方不用预付和按工程进度给付施工承包商工程款,而是作为施工承包商的建筑企业预先垫付一定数额的工程款,带资施工到约定部分,再由发包方进行偿付。一般可以认为工程垫资有这样三个特征:第一,垫资在建设施工合同里有着明确的约定;第二,所垫资金必须用于施工合同项下的工程建设;第三,垫付的范畴是本应由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最高院关于建设工程的《施工合同纠纷解释》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可见,从司法实践来看,保护垫资者的利益,垫资约定有效是司法领域的一个观念转变。垫资的资金,本质上来讲是工程款的一部分,应由发包方支付给承包方以供支付材料、设备、人工等费用,但发包方通过约定不支付,转而由承包方自筹资金垫付周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案件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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