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退侦阶段取保的主体当然是公安机关,这种情况就是在人民检察院因证据不足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之后,公安机关当然还需要继续补充侦查,可是羁押期已满,那公安机关对于还需要继续侦查的刑事案件当中的犯罪嫌疑人,只能采用取保候审的这种强制性的措施。
一、解除取保候审不结案有什么影响
解除取保候审不结案的影响是案件仍然处于刑事诉讼程序中,之后是否要追究犯罪要视情况而定。
取保候审只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解除取保候审不结案,可能是强制措施变更,案子还会到检察院法院审理判决,嫌疑人还需要等判决结果。
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变更或解除的情况如下: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二、不能办理取保候审的情形有哪些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对于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除了上述法律规定以外,公安部还对不能适用取保候审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公安部2013年《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八条规定: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但是,犯罪嫌疑人患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除外。
三、批准逮捕后有几种结果?
批准逮捕是一种刑事诉讼的程序,是已经查明案件的事实和经过以后,由公安局向检察院申请。当检察院批准之后,公安机关就可以凭批准进行逮捕,将罪犯捉拿归案。当然了,如果证据不足,或者当事人犯罪情节轻微,批准也可能不会被检察院通过。公安机关申请逮捕后,需要同级检察机关的批准。会有以下处理方式:1、检察机关认为不构成犯罪、或者证据不足需要补充侦查的,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并退回公安机关。2、检察机关认为构成犯罪的,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检察机关退回公安机关后,公安机关如认为还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继续侦查。如认为不构成犯罪的,需要作撤案处理。
全文1.4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