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
第三章供应对象
第十三条
限价商品住房供应对象为本市中等收入住房困难的城镇居民家庭、征地拆迁过程中涉及的农民家庭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家庭。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须具有本市户口,申请家庭应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市政府有关部门可根据限价商品住房供需情况,对单身申请人年龄实行动态管理。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须符合规定标准,并实行动态管理。城八区的上述标准由市建设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根据本市居民收入、居住水平和住房价格等因素组织确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远郊区县的上述标准由区县政府结合实际情况确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十四条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
第十五条家庭住房是指家庭全部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申请家庭现有2处或2处以上住房的,家庭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
第十六条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劳动收入和储蓄存款利息等财产性收入。
第十七条家庭资产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的房产、汽车、现金、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
第十八条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只能购买1套限价商品住房,已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家庭的成员不得再次享受其他形式的保障性住房。
停止新建经适房限价房
截至2015年底,北京已实现保障房备案家庭房源对接需求的全覆盖。在解决完已有轮候家庭后,北京原则上将不再建设经适房和限价房。
停建经适房、限价房后,北京的住房保障体系将是怎样的?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北京住房保障的“十三五”规划正在编制中,将来主要设置三类保障房:自住房、公租房、棚改安置房。
二手房购买资格
从去年10月1日开始,成都开始实施一系列的调控政策,涉及限购、限购、限价、限卖等方方面面。其中,针对二手房市场的购买资格,与新房几乎相同:
1、具有成都市五城区(含高新南区、高新西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上述13个区域内的户籍的;
2、具有在上述13个区域稳定就业并缴纳连续不间断24个月社保的;
3、满足上述两个条件之一的,再满足后面这些条件即可购房:去年10月1日后未在成都限购区内购房的自然人;申办学历、职称入户认证,以及在人才中心挂靠集体户、开具调档函的,需提供当事人在成都最近3个月社保缴费;
4、针对高新南区或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内买房,其购房资格更加严格,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购房者名下在高新南区或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域内不能有房。
上面的购房资格,既针对新房也针对二手房,但是两者有一点不同,在去年10月1日至今年3月23日之间购买过二手房的,在符合其余购房资格的情况下,现在仍可以再购买一套新房或二手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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