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羁押期限最长为无期限。具体情况如下:
1、一般情形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可以延长一个月,对于有交通不便、集团作案、流窜作案、涉及面较广的案件,可延长两个月;
2、对于嫌犯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的案件,可以再延长两个月;
3、有特殊原因的,案件还可以无期限延期审理。
一、下列情况不计入原有侦查羁押期限:
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2、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期限;
3、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4、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5、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自收到发回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二、逮捕羁押的条件如下: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2、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
综上所述,侦查羁押期限最长为无期限,一般情形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可以延长一个月,对于有交通不便、集团作案、流窜作案、涉及面较广的案件,可延长两个月,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逮捕羁押。
一、刑事案件流程
(一)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公安机关一般应在3日内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长至30日;
(二)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7日内作出决定是否批准逮捕;
(三)逮捕后应当在2个月内侦查终结,提起审查起诉;对于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可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批准再延长2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批准再延长2个月;
(四)对于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算;
(五)对于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六)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内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注:在此期间内,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以两次为限,每次不得超过1个月,补充侦查期限不计算在审查起诉期限内),每次公安机关将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审查起诉期限均可延长半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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