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获得涉台继承公证
时间:2023-07-20 08:04:44 18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继承人申办涉台继承公证,应当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如护照、工作证,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台湾有关方面出具的委托公证书。

2、台湾户政事务部门发出的被继承人的户口籍登记全部誊本。

3、被继承人和已死亡的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一般由公安部门或被继承人死亡时所地的医院出具,具经台湾当地公证机关或司法部授权的机构、人员公证证明。

4、遗产的产权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记名股票等。

5、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由继承人或被继承人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根据档案记载出具,证明范围以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为限。

6、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适用于遗嘱继承)。

7、其他材料:如遗嘱见证人的证明材料、遗产清单、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声明书等。

关于继承公证如何办理的法律知识

第一、当事人申办继承权公证时,应向户籍所在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如果涉及到不动产的继承;则应到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申办。申请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继承人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

(二)申请继承的遗产的产权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明、银行存折等。

(三)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该证明应由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医院或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如果继承人已死亡,也应出具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四)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和有无依靠被继承人生活的人的证明。如继承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社会关系证明等。

(五)继承人如果委托亲友或机构代理申请公证时,就应向公证处出具委托书。委托书一般应经公证处公证;来自国外的委托书还必须经所在国公证人公证和我国驻该国领事馆认证。

第二、公证处受理了当事人的申请后,需向当事人询问有关继承的具体情况,查明如下几个问题:

(一)被继承人的姓名(包括别名)、性别、出生日期、生前住址、死亡地点及时间等。

(二)遗产的种类、范围、数量等。

(三)遗产是属夫妻共有财产,或是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等。

(四)被继承人生前的亲属关系;包括被继承入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等情况,以及是否有依靠被继承人生活的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人。

(五)法定继承人中有无已死亡的。如果有死亡的,还应查明该法定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的情况。

(六)被继承人生前是否立有遗嘱。

(七)被继承人生前是否有债权、债务。

(八)继承人中是否有放弃继承权的情况。放弃继承权的表示应是书面的。

第三、公证人员制作公证文书,经公证处负责人签字同意后予以盖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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