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正式办理结婚手续之前赠予之嫁妆应当被确认为对新婚女子的单独赠予,并归类为此方的个人财产,因此不需参与财产分配;
而在接下来的婚姻生活中赠送的嫁妆,则被视为对新婚夫妇双方的无偿馈赠,其财产性质也随之转变为夫妻共同所有,故此,此类嫁妆将按平等原则予以划分,当然,若双方对此已有明确约定,则遵循约定所确认的产权归属来进行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