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所谓的“股东”不向公司出资,或在出资后全部抽回出资,将丧失行使股东权利的实质性条件。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股东会会议,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东应当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那么,这里的“出资”是实缴出资还是认缴出资,其含义不明立法导致实践中的分歧,直接影响股东大会决议的效力。《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在履行一定程序(公司催交或者返还出资,但在合理期限内仍不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后,公司可以作出股东大会决议,解除股东资格。股东要求确认免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股东资格被取消后,被罢免的股东不能继续行使表决权。股东会决议可以由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一定比例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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