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曾经发生过不良行为或事件,且这些不良记录的主体希望修复其个人信用评级,则通常需要经过长达五年之久的努力才能够使其恢复到正常水平。这其中包括诸如逾期记录以及信用卡拖欠记录等一系列影响信用的负面资料。在选择保留这些不良记录的期间之内,相关信息的持有人可向征信机构进行解释说明,然而,征信机构应当认真对待并如实记录该反馈内容。一旦超过五年限期,这些不良记录将自动从系统中删除,以维护其信用评级的公正性与广泛认可性。需要引起重视的是,以上论点仅适合普遍情况,具体到特定案例时也可能存在例外状况。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在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内,信息主体可以对不良信息作出说明,征信机构应当予以记载。《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信息主体可以向征信机构查询自身信息。个人信息主体有权每年两次免费获取本人的信用报告。《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但是,法律规定可以不经同意查询的除外。征信机构不得违反前款规定提供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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