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应当先解除婚姻关系,然后再对所涉及的财产进行分配,这是分配房产的基本程序。
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若夫妻中的任何一方提出要分割双方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通常不会给予支持,除非出现了以下重大理由并且不损害第三方债权人人身安全和利益:
即(1)存在着一方刻意隐瞒、转移、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故意伪造夫妻共同债务,这种情况会极大地损害夫妻共同财产的利益;
(2)一方承担了家庭的抚养责任,而其重要伴侣在面临患病治疗时,另一方却又拒绝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情形以外,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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