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建筑工程纠纷应该选择哪些解决途径
建筑工程纠纷解决的途径如下:
1.协商,发生争议的当事人之间自行协商和解解决。
2.双方签订了仲裁协议的,可以按照仲裁协议的内容申请仲裁解决纠纷。
3.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纠纷。
《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二、建设工程纠纷的管辖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下列几种管辖:
1.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指人民法院系统内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地域管辖;包括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协议管辖、专属管辖和共同管辖。
3.指定管辖;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对某个具体的案件,指定其辖区内某个下级人民法院予以管辖。
4.移送管辖;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受诉人民法院发现自己对该案无管辖权,而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5.协议管辖。协议管辖是指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确定的管辖。
6.专属管辖。专属管辖具有强制性和排他性,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诉讼标的特殊的案件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建筑工程纠纷分类有哪些
建设工程纠纷主要分为:工程质量纠纷、施工合同纠纷、付款问题纠纷、工期拖延纠纷等。
工程质量问题纠纷:指在实施建设施工过程中,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主体结构或使用功能的不合格或缺陷的发生,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而引起争议。如发包人未尽到施工安全管理义务,致使承包人造成建筑物结构不合格或使用功能受损;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对建设材料的使用不当而引起质量问题。施工合同纠纷:是指建设单位与承包人因履行施工合同发生争议所引起的诉讼。如建设单位与承包人因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工程款支付及工程款结算等问题所引发的诉讼;建设单位与承包人因承包范围内建筑物或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安装所引发的争议等;以及其他涉及工程造价、工程款支付等内容而发生的各种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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