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局公布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与航空煤油价格联动机制
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合理疏导国内航空煤油价格变动对航空运输成本的影响,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局印发通知,公布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与航空煤油价格联动机制。
《通知》明确,燃油附加与国内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实行联动。联动机制延续了2005年8月以来国内航线收取燃油附加的测算办法:以国内航空煤油价格每吨4140元为基准油价。当国内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低于基准油价时,停止收取燃油附加;超出基准油价时,在航空公司自行消化部分成本增支因素的前提下,适当收取燃油附加,燃油附加最高标准根据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变动情况适当调整。其中燃油附加的单位收取率,按照上年国内航线航空煤油实际消耗量、旅客运输总周转量和航空公司、旅客合理分担的原则确定,并根据情况变化逐年调整。《通知》特别强调,对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超出基准油价造成的成本增支,航空公司自行消化比例不少于20%;因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降低需下调或停止收取燃油附加时,应在自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调整之日起5日内完成。根据上述机制,《通知》公布了近期燃油附加的计算参数和公式。
《通知》规定,将现行统一规定燃油附加收取标准,改为航空公司在联动机制规定范围内,自主确定是否收取燃油附加,以及具体收取标准和出台时间。
《通知》重申了国内航线婴儿、儿童、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等特殊旅客对象,免收或减半收取燃油附加的规定。
同时,《通知》对规范航空公司收取燃油附加的行为提出了明确要求。强调将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航空公司相互串通、确定燃油附加具体收取标准和出台时间,推迟降低或推迟停止收取燃油附加等价格违法行为。
上述规定,自2009年11月14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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