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妇离婚之后,若女方无法直接抚育子女,则应依法缴纳子女抚养费用。
关于子女的抚养费用具体数额,父母双方可以先行进行友好协商,若未能达成一致协议,便可依法向相关司法机构提起诉讼解决争议,法院将依据子女实际需求、父母双方所能承担的经济压力及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对抚养费用作出合理界定。
在具备稳定收入的前提下,抚养费用通常可按照父母月总收入的20%至30%比例支付。
而如需抚养两个或以上子女,则抚养费用的比例可以适度提高,但总体上不应超过父母每月总收入的50%。
对于没有稳定收入的家庭来说,抚养费用的数额可参照当年个人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水平,按照相对应的比例予以确认。
在此之外,还有特殊情况需要进一步考虑,例如确有必要提高或降低以上所述的抚养费用比例。
同样地,父母双方也可以通过自愿签署协议,约定其中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由该直接抚养人负责承担子女的全额抚养费用。
然而,如果直接抚养方的抚养实力明显不足以保障子女所需的基本教育和生活费用,以致于影响到子女的身心健康发展时,我司法院有权拒绝认可这一协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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