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医务科报告,医务科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有关情况如实向主管院长报告。
二、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务科应当在12小时内向卫生局医政科报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四条)。
(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二)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三)卫生部和省卫生厅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对于科室发生的医疗事故争议,科主任应根据患方的投诉材料,及时负责组织调查,着重查清事实经过,进行科内讨论,填写《医疗纠纷调查表》,并于规定期限内将有关调查分析材料交给医务科。
四、医务科接到当事科室的陈述材料和调查报告后,应当认真分析、调查核实,可以确认事实的,将在规定期限内答复患方。不能确定的,将提交医院医疗事故鉴定小组进行鉴定;提交鉴定的有关材料由医务得负责组织准备,当事科室应予积极配合。
五、院内医疗事故鉴定专家库组成条件:(一)在本院工作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道德;(二)担任高级技术职务;(三)能够胜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根据鉴定工作需要,抽调参加鉴定的人数应为单数。
六、医疗事故鉴定小组讨论并出具鉴定意见后,由医务科向患者或其家属通报和解释。如果患方对答复不满意,可以申请由医学会组织鉴定或行政调解。
七、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科室应与患者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科室保管,并及时报告医务科和护理部协同处理。需要对输液和药物进行检验的,由医患双方共同到市药检所办理有关检验手续。疑是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通知市血站派员到场。
八、在医疗事故发生或处理过程中,凡患者或家属借故无理取闹抢夺病历资料、殴打辱骂医务人员、损坏医院财物、扰乱医院正常工作秩序的,应及时报告“110”、保卫科和医务科,由其进行处理。严禁采用一切“私了”手段来处理和解决医疗事故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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