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赔偿项目:
1、医疗费
2、误工费
3、护理费
4、交通费
5、住宿费
6、住院伙食补助费
7、必要的营养费
8、残疾赔偿金
9、残疾辅助器具费
10、被扶养人生活费
11、丧葬费
12、死亡补偿费
13、精神损害抚慰金
交通肇事中交强险赔偿标准
12.2万元按照保监会制订的全国统一条款,又分为:
1.医疗费赔偿金部分:赔偿限额为1万元;
2.死亡伤残赔偿金部分:赔偿限额为1.1万元;
3.财产损失赔偿金部分:赔偿限额为2000元,包括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
根据道交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也就是说无论有责或者无责,保险公司都要负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七十六条的修改内容,适当减轻了在非机动车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机动车的赔偿责任。该修改于2008年5月1日起实施,保监会制定的保险公司交强险统一条款也作了相应调整。而在此期间,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又经过了一个已经投保商业险视为交强险的过渡期,交强险赔偿额也经过了最高限额6万元到12.2万元的转换。
保险公司在无责情况下的
交强险赔偿额度
而根据交强险条款第八条第项的内容,交强险虽在赔偿上不分责任,但在保险公司承保的一方被认定无责的情况下,交强险按无责赔偿标准进行赔偿,即医药费1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金1.1万元,财产损失100元。
上述赔偿额度,是与道交法七十六条司机在无责情况下赔偿额不超过损失10%的规定相符的。有一个案例可以说明无责和有责的问题:某人乘坐三轮摩托车,在拐弯时由于车速过快,某人被三轮摩托车摔下后座,正好砸在同向正常行驶的一辆机动车的右后门上。机动车司机出于好意,主动下车扶起某人,交警到场后,认为机动车也多少承担一部分责任。将交通责任认定书机动车本应承担的无责任改为次要责任,并让机动车司机签字确认。后某人对司机、保险公司机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由于司机对无责和有责在交强险中的性质不清楚,故而将一个本应按无责处理的交通事故变成了保险公司按全责对伤者的赔付。
交强险是一种强制保险,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在财产损失赔偿规定是这样的:a)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b)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只投保交强险没有投保商业险中的车损险,如果自己的车被别人撞了的话,对方投保的交强险需承担被撞那一方的财产损失赔偿责任,包括车的损毁,赔偿限额如上述。当然如果对方还有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话,这个保险也是有承担碰撞他人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
车撞了树,只给车上了交强险。假定树不赔,那么,车的损失是否可以走理赔?
不赔,因交强险只理赔交通事故中的受害方,那么在这个例子里,受害方是树,不赔树的话,车辆损失就得不到任何保险补偿。
A车在后,B车在前,突然前面有交通事故,B车急刹车,A车没刹住,追尾了,把B车的保险杠给撞坏了。B车车主给4S店打电话问修车费,双方协商解决理赔问题。4S店回复B车车主,配件4万,B车车主心想4万不贵呀,光交强险就12万了。
但是,交强险规定:事故中产生的财产损失,最多赔付2千。也就是说,因为A车车主只上了交强险,没有上商业三者险,3.8万要等着A车车主自付。
很多人只知道交强险的理赔最高限额是12.2万。但是不知道交强险还有个分项赔偿原则:
被保险人有责任时的赔偿: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千
被保险人无责任时的赔偿: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千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
而且,根据规定,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交强险只赔付事故中的受伤害一方,并且,一年的保险金额就这些,几次出险理赔金额要加一起算,超过了就自费。而车主自己的车损、财损等则由车主自己承担。
车子必须要购买保险,交强险就是强制要求购买的,并且每一年都要对车子进行年审,首先是国家法律规定,其次也是为了自己的人身安全,所以要经常进行维修,检测。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第三方出现受伤,权益受损的情形的,交强险才予以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全文2.2千字,阅读预计需要8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