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期满后建筑物归谁所有?
时间:2023-08-07 10:35:29 7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建筑物归属的问题,《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土地使用权及其地面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由国家免费获得。有人提出,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来确定建筑物等归属,而不宜一律规定归国家所有。现实中也有法律规定了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后,该土地现场等房地产归属的问题。例如,中外合伙经营企业法规定,中外合伙人举办合伙企业,应当在合伙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伙企业终止时财产的归属。因此,对于非住宅建设用地到期后地面物归属的问题,解决办法是有约定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必须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征

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具有整体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建筑在整体的建筑物上区域所有的所有权形式。

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具有多样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由专有权、共有权和管理权(成员权)三个部分组成。

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本身具有统一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不是权力的组合,而是一个独立、统一、整体的权利。

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专有权具有主导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权利人拥有了专有权就必然拥有共有权、管理权。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三十六条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债务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间宣告解散、破产的,抵押权人有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抵押合同的规定处分抵押财产。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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