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行驶:
(1)能见度小于200米时,应当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和前后位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60公里,与同一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
(2)能见度小于100米时,应当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和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4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50米以上的距离;
(3)能见度小于50米时,应当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和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并从最近的出口尽快驶离高速公路。
遇有前款规定情形时,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显示屏警示等方式发布速度限制、保持车距等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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