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9月29日,我母亲带着我刚满两岁女儿去县城买衣服,在经过县机关幼儿园单位屋檐下时,该单位四楼外墙瓷砖突然脱落,砸在我女儿头顶致使女儿死亡。后来县教育局出面私下调解,按照农村户口标准进行赔偿(我女儿是农村户口)。
后来经打听,要是父母双方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可以要求按城镇标准赔偿。我跟我妻子一直是在城镇工作的,但女儿是在农村的,在这样情况下,我们是否可以要求按城镇户口标准赔偿?如果要走司法程序要准备那些材料
解答:
先生您好,首先向您女儿的不幸遭遇表示哀悼。人身损害赔偿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患者死亡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等。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制度,并统一确立了赔偿标准。
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条【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2、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2005)民他字第25号复函》中的精神:“受害人为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的,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3、各地分别出台了相关规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条中规定,“受害人的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四川、河南、重庆、山东、安徽等高院也作出了大致相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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