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伪劣产品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牌产品标志、免检标志等质量标志和许可证标志的;
(2)伪造或者使用的虚假的产地的;
(3)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
(4)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
(5)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
(6)失效、变质的;
(7)存在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的
(8)所标明的指标与实际不符的;
(9)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
(10)无检验合格证或无有关单位允许销售证明的;
(11)内销商品未用中文标明商品名称、生产者和产地(重要工业品未标明厂址)的;
(12)限时使用而未标明失效时间的;
(13)实施生产(制造)许可证管理而未标明许可证编号和有效期的;
(14)按有关规定应用中文标明规格、等级、主要技术指标或成分、含量等而未标明的;
(15)高档耐用消费品无中文使用说明的;
(16)属处理品(含次品、等外品)而未在商品或包装的显著部位标明“处理品”字样的;
(17)剧毒、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而未标明有关标识和使用说明的。
不管公安机关是在处理伪劣产品假冒案件,还是在处理其他的刑事案件,若是想要将涉案者拘留,都需要拿出拘留证。且公安机关也不能随意就实施拘留行为,只有是满足了《刑事诉讼法》之中规定的法定条件之后,才可以依法拘留。
一、如何鉴定识别假冒伪劣药品
假药是指使用后会对身体健康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或虽无损害但却达不到治疗目的而延误病情的某些药品。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变质的;被污染的;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所标明的适应证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超过有效期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综上,如果药品的外包装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等的很有可能就是假冒伪劣药品,购买时要注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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