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对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陈某艳盗窃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艳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4年4月7日10时30分许,在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XX某超市,有一名形迹可疑的女子在当天早上已经来过两次,两次都是在超市里面逛了一大圈逛了很久,什么没买就走了,这是当天第三次来超市了。
这次该女子分别逛了肉档、干货等区后,她双手插在上衣衣兜里,上半身鼓鼓的,好像里面塞了什么东西,她出了超市收银台,径直往超市门口走去。超市保安将其截住,发现这个上半身鼓鼓的女子肚子是假的,而藏在上半身的是其在超市盗窃的物品:两包排骨、三包香菇、一包湿纸巾、一个针线包、一瓶异乡缘牌辣椒酱、一盒牙签。
经公安机关侦查,发现该女子陈某艳在2013年12月19日、2014年1月28日分别因盗窃被行政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虽然陈某艳这三起盗窃中的每一起盗窃都只是小偷小摸,单独都不构成盗窃罪,但多次盗窃是构成盗窃罪的法定情节之一,其也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上述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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