砍伐十棵树木不判刑。达到数量较大的标准即构成判刑条件。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至二千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五千至一万株为起点。
一、盗伐林木罪的刑事立案标准是什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盗伐二至五立方米以上的;(二)盗伐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以上的;(三)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四)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盗伐树木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它林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盗伐二至五立方米以上的;
(二)盗伐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以上的。
三、幼树种植的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滥伐林木罪是以蓄积量或者以幼树株树来确定定罪起点的,同时,该条中“或者”一词表明,在“10至20立方米”和“幼树500至1000株”两者之间是选择关系而非并列关系,只要达到其中之一的标准要求便可构成滥伐林木罪。所以,本案判定吉某的行为,要么以蓄积量来定罪,要么以幼树株树来定罪,显然,本案被滥伐林木的蓄积量6.4765立方米和幼树480株,都没有达到滥伐林木罪的定罪标准。此外,不能采用当然解释方法来解读有关幼树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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