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枉法罪相比枉法裁判罪有以下不同:
1、犯罪领域不同。徇私枉法罪发生在刑事诉讼侦查、检察、审判领域;民事、行政审判领域发生;
2、犯罪的确立对犯罪情节有不同的要求。徇私枉法罪的成立,只要行为人实施徇私枉法,就不能以严重的情节作为犯罪成立的必要要件;枉法判决罪的成立,不仅要求行为人在民事和行政审判活动中实施枉法判决,还要求情节严重。
徇私枉法罪的要件
徇私枉法四个构成要件:一、概念上的徇私枉法罪;二、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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