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帮信罪的判裁涉款额度的问题,并非单纯基于银行账户的数据。
在针对帮信罪进行量刑的过程中,涉案金额的确定需要全方位分析众多变量,其覆盖的范围不仅包含了受审查的银行账户的资金流动状况,而且还囊括了通过这些特定协助活动所实际获得的那些违法所得等要素。
尽管银行账户的资金流动状况确实是衡量此事的重要考虑因素之一,但是它并不能单独决断事情的走向和结果。
公检法在判定当事人是否患有帮信罪及最后的判决结果时,需要从多角的角度来仔细考量行为当事人在主观上对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知情程度;
他们在客观事实上所采取的各类协助行为及其所带来的潜在危害性等复杂因素。
《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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