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
(1)犯新罪;
(2)被发现“漏罪”;
(3)有违法行为;
(4)有违反假释规则行为的,应当撤销假释。
对因为犯新罪被撤销假释的,按刑罚执行期间犯“新罪”的方式数罪并罚。对因为被发现“漏罪”而撤销假释的,按照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的方式数罪并罚。因为有违法或违规行为被撤销假释的,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注意:
(1)在假释考验期满以后,才发现罪犯在考验期内犯新罪的,只要该新犯的罪没有超过追诉时效,仍应当撤销假释、数罪并罚。
(2)在假释考验期满以后,发现罪犯在假释之前有漏罪未经处理的,如果该漏罪没有超过追诉期限,仅对该漏罪定罪处罚,不产生撤销假释的效果。
(3)假如2中的甲的谋杀罪行(漏罪)是在假释考验期内(自2001年3月8日起至2003年3月7日止)被发现的,则应当撤销假释数罪并罚。并罚的方法是“先并后减”:将故意杀人罪判处的刑期(比如15年)与原判决(合同诈骗罪)的刑期10年,按照限制加重原则合并决定执行的刑期(先并,比如20年),然后减去已经执行的刑期8年(20-8=12),甲最终还要服刑12年。或已经执行的8年刑期有效,算作其20年刑期已经执行了8年。
(4)假如3中的甲杀人罪行被判处了死刑或无期徒刑,则数罪并罚极为简单:按吸收原则决定执行死刑或无期徒刑。
假释期间再犯罪的处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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