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过失:刑法第15条第l款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据此,过失犯罪是在过失心理支配下实施的犯罪。
犯罪过失,则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没有履行结果预见义务),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没有履行结果回避义务),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过失犯罪与犯罪过失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概念。
过失与故意均统一于罪过的概念之下,故二者具有相同之处:过失与故意都是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统一,都说明行为人对法益的保护所持的背叛态度。但是,过失与故意又是两种不同的罪过形式,各自的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具体内容不同,过失所反映的非难可能性明显小于故意,所以刑法对过失犯罪的规定不同于故意犯罪。首先,过失犯罪均以发生危害结果为要件;而故意犯罪并非一概要求发生危害结果。其次,刑法规定"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体现了刑法以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以处罚过失犯罪为特殊的精神,说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罪过形式的犯罪只能由故意构成。再次,刑法对过失犯罪规定了较故意犯罪轻得多的法定刑。
社会发展使过失论也不断发展变化。旧过失论重视结果预见义务,认为由于不注意而没能预见结果是过失的本质;于是,只要行为客观上造成了危害结果,就考察行为人有无结果预见的可能性,如果得出肯定结论,则成立过失犯罪。但这种旧过失论容易扩大处罚范围,甚至接近于结果责任。于是新过失论重视结果回避义务,认为即使有预见可能性,但如果行为人履行了结果回避义务,就不成立过失犯罪。新过失论与被允许的危险的理论、危险分配的法理以及信赖原则具有密切联系。旧过失论与新过失论均将结果的预见可能性理解为具体的预见可能性.但在公害犯罪日益突出的现代,这样要求似乎不利于保护法益,所以超新过失论认为,预见可能性并不需要具体的预见,仅有模糊的不安感、危惧感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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