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需材料:
1、本人或户主申请报告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重复登记的有关户籍材料.
受理条件:有两个以上常住户口的公民。备注:无本人申请的,经调查核实确属双重户口的,发《重户注销事项告知函》,经告知后10日内当事人仍未提出申请的,按职权注销非法登记的户口。办理程序:派出所户籍内勤→社区民警调查→所领导审核→县局核准注意事项:各地规定不相尽同、未尽事宜请咨询当地公安机关。
一、户口本如何变更户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申请变更户主,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1、原户主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所需材料:直系亲属提出书面申请报告、死亡证明、法院死亡或失踪判决。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当场办结。
2、原户主户口迁出的。所需材料:户内成员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原户主迁出凭证明。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当场办结
3、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转移,现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认为需要变更的。所需材料:现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和《房产证》或有效凭证。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当场办结。
4、其他原因应当变更户主的。所需材料:原户主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其它相关材料。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当场办结。
二、如何变更姓名
(一)申请条件
1、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由本人或父母提出申请,
2、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一般不得变更姓名,确有正当理由,由本人提出申请。
(1)本人要表达改名的意愿,
(2)理由要充分,
(3)本人要承诺改名后引起的民事和法律责任均由自己承担
(4)一生只能更改一次。
(二)所需证明材料
1、申请变更姓名的书面报告;
2、本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3、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或街道证明;
4、其它所需的相关材料。
18周岁以下公民更改姓名,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18周岁以上的公民更改姓名手续齐备后,送派出所审查,再报分局审批。
(三)改名的步骤
具体的程序是想改名者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分局户证窗口,领取申请表格,并提供所需资料,经审批后即可改名。
(1)未满16周岁公民要求变更现用姓名的,由父母或者监护人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填写申请报告,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经派出所审核批准后,办理变更;
(2)已满16周岁公民要求变更现用姓名的,由本人填写申请报告,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证书原件及有关证明(有单位的要有干部履历表或招工表并由单位核实签意见盖章),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办理变更。
(3)父母离异后一方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协议后,方能申请办理变更。
(4)父母离异后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
(四)注意事项
1、十六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且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可以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要求变更其姓名的,必须征得其本人同意;
2、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经协商同意,要求变更该未成年人姓名的,应当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3、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姓名的变更,由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决定。
4、公民要求增加曾用名的,需增加的曾用名必须是公民过去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的姓名
5、改名一定要慎重,因为改名后会涉及到自己的银行卡、社保、医保以及产权证等等一系列问题,若处理不好,也会产生许多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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