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与总公司的协作
时间:2023-06-30 22:12:14 20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总公司和分公司只有一个法人资格,也就是说总公司其实是设立了一个分公司来代理它的意思来行使营业活动。即分公司所行的行为最后的责任都是由总公司来承担的。与分公司不同,子公司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根据公司法,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与联系

(一)联系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是劳务市场上最常见的法律关系。它们的联系是:两种关系中,都是一方提供劳动力,另一方支付劳动报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通过书面或口头约定享有和履行。

(二)区别

1.从主体上看劳动关系主体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其主体具有特定性。用人单位可以是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或个体经济组织。劳动者是指在法定的劳动年龄范围内(一般16~60周岁之间),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受劳动法律法规的限制。在劳务关系中,其主体具有不特定性。劳务方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劳务方的资格不受劳动法律法规的限制,如退休人员、兼职人员等都可以成为劳务关系的一方。而用工方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

2.从当事人之间的地位看在建立劳动关系之前,劳动者与用入单位的地位是平等的。双方一旦建立了劳动关系,劳动者就成为用人单位的职工,就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从事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和服从安排。劳动者处于被领导地位,双方形成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而无论是在建立劳务关系之前或之后,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法律关系,劳务方只是按约定向用工方提供劳务,用工方也只是按约定向劳务方支付报酬,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

3.从劳动内容上看在劳动关系中,用工单位可以对劳动者的劳动内容随时进行调整。在劳务关系中,用工方一般要求劳务方提供的劳动的内容是固定的,如果劳动内容发生变化,而在劳动关系方的权利和义务要重新约定。因此,在劳务关系中,劳务方提供的是劳动成果,劳动者是为用人单位实施一定的劳动行为。

4.从法律适用上看劳动关系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调整。而劳务关系是依据民事法律规范产生的,受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

5.从处理争议程序上看劳动关系争议可以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申请劳动仲裁,但未经劳动仲裁的案件不得向法院提起诉讼。发生劳务纠纷时,当事人不能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一般通过协商解诀,协商不成,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6.从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看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除了应按时支付劳动报酬外,还有其他法定义务,如应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等;在劳务关系中,用工方除支付报酬外,只需履行双方约定的其他义务。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接受管理;劳务关系中,劳务者不用遵守用工方规章制度,也不受用工方的管理。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过程中的风险一般由用人单位承担,如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应按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在劳务关系中,如果劳务者受到意外伤害,则要看双方是怎样约定的,一般是依照民事法律规范来解诀。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必须执行劳动法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的规定;而在劳务关系中,不必遵守上述规定,双方可以根据工作任务和时间要求自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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