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的购销纠纷
时间:2023-06-09 08:42:56 26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中国石化集团管道储运公司与湖北省石油总公司黄冈市公司、南京中化炼油厂购销合同纠纷上诉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南京中化炼油厂(以下简称南京中化)的派出机构北京办事处(没有进行工商登记),分别于1994年5月6日、12日与湖北省石油总公司黄冈市公司(以下简称黄冈公司)签订了两份汽油和柴油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供货方北京办事处按2150元/吨、1850元/吨价格供给气油和柴油各7400吨,两份合同总标的额为2926万元。合同签订时,中国石化集团管道储运公司(以下简称储运公司)下属仪征结算站(没有进行工商登记)开出了原油销售发票和原油加工答复以证明北京办事处有油可供。5月13日,北京办事处负责人王甲致函储运公司下属仪征结算站站长王乙,提出原油购销合同因为国务院第21号文件无法履行,同时于该天开始收取黄冈公司按照合同所交付的货款2943.91万元(比总标的额少16.09万元),其中直接汇入北京办事处891.71万元,其余部分汇入仪征结算站账户。合同签订后,北京办事处通过苏州纵横石油公司(以下简称纵横公司)从安庆以2549.48元/吨和2523.12元/吨的价格购得汽油4038.373吨,以2225.1元/吨的价格购得柴油994.847吨,并且将购得的汽油和柴油交给了黄冈公司,由纵横公司按照北京办事处的要求以汽油2150元/吨、柴油1850元/吨的价格开具增值税发票给黄冈公司,计货款10522968.9元。1994年9月11日,北京办事处、仪征结算站、纵横公司、黄冈公司签订了四方协议,约定由纵横公司代为清偿北京办事处尚欠黄冈公司的本息共计2152万元。在9月10日,北京办事处具函纵横公司,由北京办事处按照四方协议的规定提前付款到纵横公司帐户,委托纵横公司代为清偿。纵横公司代为偿还了19437531.1元。黄冈公司遂起诉南京中化和仪征结算站,要求南京中化返还剩余的1921568.9元货款并支付利息及差旅费损失7511149.8元,仪征结算站承担连带责任。江西某法院(下称一审法院)一审支持了黄冈公司的请求。第三人纵横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决。一审法院在执行该判决中,发现主体错误,请求二审法院再审。二审法院遂作出民事裁定以该案件错列当事人为由,撤消第一、二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重审中黄冈公司把南京中化和储运公司列为被告重新提起诉讼。一审法院重审判决要求南京中化清偿黄冈公司货款本金及利息、差旅费共计9432718.7元,储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储运公司不服重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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