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款单位审查有关单证后,如果所发货物的品种、规格、质量等与双双签订的合同不符,或者因其他原因对收款单位委托收取的款项需要全部或部分拒绝付款的,应在付款期内出具“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结算全部(部分)拒绝付款理由书”,连同开户银行转来的有关单证送开户银行。“拒付理由书”一式四联,第一联(回单或付款通知)作付款单位的支款通知;第二联(借方凭证)作银行付出传票或存查;第三联(贷方凭证)作银行收入传票或存查;第四联(代通知或收账通知)作收款单位收账通知或全部拒付通知书。
一、承兑汇票怎么兑现
银行承兑汇票是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出票,向开户银行申请并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保证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具体兑现流程为:第一,持票人提示付款,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应当自汇票到期日起十日内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对异地委托收款的,持票人应匡算邮程,提前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的开户银行不予受理。第二为付款,付款是指票据付款人在持票人提示付款时按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定日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具体的到期日;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承兑或绝拒承兑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持票人依照《票据法》规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应当在见票当日足额付款。
二、商业承兑汇票对付步骤
1、付款人收到开户银行的付款通知,应在当日通知银行付款。付款人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未通知银行付款的,视同付款人承诺付款,银行应于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上午开始营业时,将票款划给持票人。
2、银行在办理划款时,付款人存款帐户不足支付的,应填制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书,连同商业承兑汇票邮寄持票人开户银行转交持票人。
3、付款人存在合法抗辩事由拒绝支付的,应自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作成拒绝付款证明送交开户银行,银行将拒绝付款证明和商业承兑汇票邮寄持票人开户银行转交持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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