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自然人与其付款方约定的借款利率超过了法定最高利率上限,即使借款方已严格按约履行了全部款项的偿还义务,那么他们依然有权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向贷款方索回超出法定利率的部分款项——目前的司法解释明确指出,这部分额外的费用对贷款方而言构成了不当得利,因此应当予以归还。
《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规定》第二十六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