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矿权价款如何缴纳
矿业权价款实行中央和地方2:8分成,20%归中央所有,80%归地方所有。矿业权价款收入应专项用于矿产资源勘查、保护和管理支出,由国土资源部或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使用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拨付使用。
国土资源部登记管理范围的矿业权价款,由国土资源部委托矿业权所在省份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管理范围的矿业权价款,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登记管理机关收取,缴入省级财政部门指定账户。国有企业实际占有的由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在转让时,其矿业权价款经国土资源部会同财政部批准,可全部或部分转增为企业的国家资本金。
二、什么是矿业权价款
矿业权价款是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行为或协议出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时所收的费用,包括探矿权价款与采矿权价款。
三、矿业权价款收费规则
采矿权价款是指国家将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出让给采矿权人,按规定向采矿权人收取的价款。采矿权价款法人收取标准:采矿权价款以国土资源管理机关确认的评估价格为依据,一次或分期缴纳,采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年。
此外,国土资源部登记发证的矿业权,采矿权价款在3000万元以下的,价款原则上一次性缴清;由地方登记发证的矿业权,采矿权价款一次性缴清的标准,是由各省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制定的。分期缴纳价款的采矿权人,应在价款评估备案后2个月内,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和分期缴款方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分期缴纳价款的期限、金额等进行审核后,发出缴款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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