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妨害司法行为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民事纠纷法院强制执行应遵守哪些原则?
1、执行以生效法律文书为依据原则。
2、执行标的有限原则:执行只能针对被执行人的行为和财产,而不得针对被执行人的人身。
3、强制执行与说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4、法院执行与协助执行相结合原则。
5、全面保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二、民事纠纷强制执行有哪些法律特征?
1、执行程序的功能:实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不是解决纠纷。
2、执行程序中不适用辩论原则、不适用调解,但允许庭外和解。
3、民事审判程序并不是执行程序的前提;执行程序也不是审判程序的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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