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如何理解质权与质押合同
民法典规定,质权是指质权人对质押标的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而质押合同是进行质押活动时,由出质人和质权人签订的合同。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动产质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四百二十七条【质押合同】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第四百三十六条【质物返还及质权实现】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依据《民法典》规定,质押是债务担保的方式之一,而质权是指设立质权后,质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质权人对质押物享有优先的受偿权。
而质押合同是进行质押活动时,由出质人和质权人签订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 质权 第一节 动产质权 第四百二十七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n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n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n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n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n (四)担保的范围;\n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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