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朱宝珍行政诉讼案证据问题的请示》的
时间:2023-06-06 09:26:36 21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法规标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朱宝珍行政诉讼案证据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颁布单位】国家工商局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1992-11-17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www.saic.gov.cn/flfg/flfg_detail.asp?flfgid=1265&keyword=

【全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朱宝珍行政诉讼案证据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朱宝珍行政诉讼案证据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朱宝珍行政诉讼案证据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朱宝珍行政诉讼案证据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局

答复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朱宝珍行政诉讼案证据问题的请示》(川工商函〔1992〕22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经济违法违章案件时能否使用其他执法机关提供的证据材料,目前有关法律未作限制性规定。根据证据的一般属性和原则,我们认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其他执法机关移送的证据材料,在经过充分审查,足以认定其真实、合法后,可以将该证据作为定案依据

。对其他执法机关移送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的过程,也是调查取证的过程。

1992年11月17日

全文52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法律综合知识 最新知识
针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朱宝珍行政诉讼案证据问题的请示》的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朱宝珍行政诉讼案证据问题的请示》的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