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产被侵占的该怎么样处理
遗产被侵占的可以进行诉讼处理。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属于遗产,在遗产分割前,遗产属于继承人共同共有的财产。一般的继承案件只涉及继承人之间的分割纠纷,但在某些遗产继承类案件中会出现如存款、机动车等动产形式的遗产已被其中的继承人或者第三人实际占有控制的情形,甚至已经被挥霍或者转让的情形,这类继承案件就要比只涉及分割遗产的案件要复杂的多些,还会涉及到继承人之外的人。我国《民法典》明确将继承权列为保护对象,因此,继承人或者第三人占有挥霍转让遗产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其他继承人继承权的侵犯,其他继承人有权提起继承诉讼同时要求该继承人或者第三人返还相应份额的遗产、赔偿损失或者不当得利利益,在理论上,其他继承人提起的该诉讼被称为继承回复诉讼。
二、哪些不能纳入遗产的范围
1.国家或集体职工因公死亡,革命军人牺牲或病故、公民因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而死亡时,有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照国家制定的劳动保险法规定、革.命.军人牺牲与病故抚恤的规定、交通安全法规定或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受该死者生前抚育、扶助和赡养的家属一定金额的抚恤费和其他生活补助费。因为这些抚恤费,其性质并不是对死者个人利益的经济补偿,而是国家对死者特定家属所给予的精神慰籍和物质帮助,应由有关人员直接享受,不属于死者遗留的个人财产。
2.人身保险金。按照保险法的规定,被保险人如果指定了第三人为其人身保险合同的收益人时,如果被保险人死亡,收益人可直接请求保险人向其支付保险金,该保险金不列入被保险人遗产范围。
三、丧失遗产继承权的情形是什么
丧失遗产继承权的情形是: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4.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5.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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