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规定:“合同是平等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作为市场经济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纽带,对市场经济体系的完善、社会经济的有序运行起着极其巨大的作用;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同纠纷也日趋增多,利用合同犯罪的现象十分突出。
合同诈骗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的存在,在当前社会上得以蔓延,其背景复杂,原因诸多。一是我国经济体制处于转型期,市场主体多元化,导致市场关系和经济关系的错综复杂,给行骗者提供了可乘之机;二是合同诈骗犯罪具有复杂性、隐蔽性和欺骗性等突出性特点,与民事欺诈交织在一起,犯罪界限难以把握;三是个别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持地方保护主义态度,或明或暗庇护行骗者,助长了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四是合同的签订极其自由,政府对市场主体的资格审查、市场交易行为的监督也还不够严格,并且对违规行为处罚力度不够。
合同诈骗犯罪活动的产生和存在,已成为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一大公害,主要表现在:一,个案诈骗金额越来越高,给国家利益、公私财产造成巨大损失;二,案发总量持续增加,严重干扰了社会经济秩序,阻碍市场经济的发展;三,污染了社会风气,个人和企业、事业之间在缺乏诚信的环境下互相欺诈,严重危及国家利益。
合同诈骗罪,主要是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领域中形成的。与传统型诈骗相比,在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行为的具体方式等方面具有不同特点,有必要将合同诈骗罪从普通诈骗罪中独立出来。因此,一九九七年在修订刑法过程中,将合同诈骗罪从刑法第七百八十五条普通诈骗罪中独立出来而单独定罪量刑。
一、合同纠纷的主要特点有哪些
合同纠纷,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释、履行、变更、终止等行为而引起的合同当事人的所有争议。合同纠纷的内容主要表现在争议主体对于导致民法典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法律事实以及法律关系的内容有着不同的观点与看法。合同纠纷的范围涵盖了一项合同的从成立到终止的整个过程。
主体特定
《民法典》规定,合同纠纷的主体特定,是指合同当事人,合同纠纷涉及到第三人的情况也存在,但并不多见,主要是发生在订立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
纠纷内容的多样化
合同纠纷的内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内容的各个方面,纠纷内容多种多样,几乎每一个与合同有关的方面部会引起纠纷,例如,在订立合同的当事人方面也会有纠纷,合同一方当事人是法人的分支机构,本没有对外签订合同的权利却签订了合同,一旦该方法违约但无力承担债务时,必须、也应当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来承担责任。如果该法人不愿意,则纠纷就会产生。再如,双方口头协商订立了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对原先协商的某一条款理解不一致,因口头无书面证明,纠纷遂起等等。
属于民事纠纷
签订合同的当事人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同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合同纠纷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民事纠纷,民事纠纷应通过民事方式来解决,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论等。民事方式区别于行政方式和刑事方式,行政方式是通过行政手段来直接干预合同纠纷,这与民法典平等的理念不符合,在计划经济时代大量存在的行政干预,仍然存在,与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相违背,刑事方式是国家通过刑事手段来解决合同纠纷,合同一旦需要通过刑事方式解决,就不能称为合同纠纷,而是刑事案件。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情况很多,对于此类情况,应以诈骗案处理,而不是一般的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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