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贵阳寻衅滋事罪量刑标准
1、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寻衅滋事一次的,可以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纠集他人三次寻衅滋事(每次都构成犯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可以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确定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一人轻微伤的,可以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每增加一人轻伤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引起精神失常一人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刑期;
(4)每增加引起自杀造成重伤、死亡一人的,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5)每增加随意殴打他人一次的(已作为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除外),可以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6)每增加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一次(已作为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除外),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
(7)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的,每增加一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每增加一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8)每增加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已作为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除外),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9)每增加寻衅滋事一次的(已作为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除外),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
(10)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至(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
(11)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1)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寻衅滋事的;
(2)带有黑社会性质的;
(3)纠集未成年人寻衅滋事的;
(4)造成他人生产、经营严重损失的;
(5)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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