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法院是否有权直接执行债务人的债权
时间:2023-10-22 01:17:04 45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债权法院是否有权直接执行债务人的债权

法院能直接执行债务人的债权。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如果第三人没有异议但是又在法院指定期限内没有履行债务的,则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二、债权转让管辖权如何确认的

债权转让确定管辖权的方式:

1.债权转让管辖的一般原则。债权转让后提起诉讼的,遵循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原则,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债权转让管辖的特殊原则。具体是指根据诉讼标的或标的物所在地确定管辖,即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3.债权转让协议管辖的原则。债权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协议约定管辖法院,提起诉讼时按照约定确定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三、债权转让后的诉讼主体

债权转让后诉讼主体变了,诉讼主体是原来的债务人和受让人。在债权让与情况下,债权人向债务人的通知义务是债权让与成立的关键。如果未尽到通知义务,债权让与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如果引起诉讼,原债权人才是适格当的诉讼主体。

1.债权让与

债权人通过让与合同或者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将其享有的债权转移给第三人享有的行为。就债权让与的性质而言,其实是债权人处分其权利的表现。这就要求处分人(债权人)必须享有处分权。

2.债务承担

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将其债务的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行为,称为债务承担。该第三人叫作承担人。就债务承担的性质,其实质则是债务人转嫁其义务的表现。

3.债权债务概括转移

所谓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是指一方当事人将其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该第三人概括的承受全部权利义务的行为。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实际包括了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两个行为,但又不是这两个行为的简单叠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n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n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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