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讲述的是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批准延长1个月来解决案情复杂、期限届满无法终结的案件。对于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推延期审理。而对于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批准延长1个月来解决案情复杂、期限届满无法终结的案件。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推延期审理。下列案件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
延长侦查期限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被告人,以及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但判刑十年以下刑罚的被告人,可以延长侦查期限。同时,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法院也可以再次延长侦查期限。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每次延长不得超过一个月。如果案情复杂、重大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再延长一个月。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案卷中写明,并说明理由。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批准延长审理期限来解决案情复杂、期限届满无法终结的案件。对于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和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但判刑十年以下刑罚的案件,可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延长2个月。人民法院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也可以再次延长侦查期限,但每次延长不得超过一个月。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案卷中写明,并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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