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院拘留期限
人民检察院拘留犯罪嫌疑人后,侦查部门应在拘留后3日内移送本院审查逮捕部门审查,特殊情况下,移送审查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部门应当在本院侦查部门移送案件后的7日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需要指出的是,后7日时间不全部是审查逮捕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的时间,还包括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就审查意见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的时间。
二、刑事拘留条件
1、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2、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对于何谓紧急情形,刑事诉讼法第61条和第132条对于公安机关的拘留和人民检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三、拘留期限是多长
1、行政拘留:行政拘留裁决权属于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期限一般为10日以内,治安拘留最高期限为15日(期满即释放,由公安机关决定,在行政拘留所执行;对拘留不服的,可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合并执行拘留的期限不得超过20天。
2、刑事拘留: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若被拘留人被批准逮捕,则依据《刑事诉讼法》审理,刑事拘留不是处罚或者制裁。若后被无罪释放,被拘留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3、司法拘留:依据的是《民事诉讼法》或《行政诉讼法》,最高期限为十五日,由法院将被拘留人交公安机关看管,不服的可向法院申请复议,拘留期内,由法院决定提前解释或期满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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