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欠钱股东会不会有牵连
通常情况下,公司的普通股东并不需要为公司所负之债承担连带责任。
这主要归因于法律的明文规定,即股东方只需根据其已向公司出资或认购的股权的多少来分担公司的债务责任。
换言之,当公司陷入财务困境时,多数情况下股东无需为此承担额外的责任。
公司作为一个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实体,需以其所有财产作为偿付其债务的唯一担保。
若有股东严重侵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那么他们也必须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公司欠钱和法人代表有关系吗
我们必须严肃追究企业的创办单位所应当承担的偿债责任。
当企业无力支付到期债务或者因为企业被撤销、破产而无力还清债务之时,倘若这个企业并未达到法人的资格条件,那么这家企业的创办单位就应该承担起所有的偿债义务。
另一种情况则是,假如这个企业在注册资金上存在着不实之处,创办单位则需要在这部分虚假的注册资金差额中承担相应的有限责任。
对于企业的出资方,我们也不能忽视他们的责任。
在企业成立之初,出资方通常包括了创办单位、股东以及合伙人等等。
如果这些出资者已经按照约定全额投入了资金,那么他们就应该以企业的自有资产来承担债务,而无需额外地追究投资者的责任。
如果出资者未能如约出资、出资不足或者存在抽逃资金的行为,那么他们就应该在出资的差额范围内承担起偿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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