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搜查与检查的区别是什么和什么
时间:2023-03-05 20:00:14 23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刑事诉讼法执法检查搜查的区别:

1、对象不同。

搜查的对象既可以是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是其他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既可以是人身,也可以是住所、物品和其他场所。

检查的对象只能是活人的身体。

2、主体不同。

搜查的主体只能是侦查人员,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搜查。

而检查的主体包括侦查人员和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如聘请的医师、法医。

3、程序要件不同:有证与无证问题。

搜查两种都可以。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检查必须持有证件:进行勘验、检查,必须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4、是否能强制搜查和强制检查。

由于进行搜查时,侦查人员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否则被搜查人有权拒绝搜查,因此在有搜查证的情况下,侦查人员可以对任何被搜查人或者住所、物品进行强制搜查。

检查: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

一、搜查是否必须出示证件

一般需要出示证件,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遇有下列紧急情况之一的,不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一)可能随身携带凶器的。

(二)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

(三)可能隐匿、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

(四)可能隐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五)其他突然发生的紧急情况。

二、公安局能随便闯人家搜查吗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公安机关在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执行搜查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遇有法定紧急情况的,不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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