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维修配件更换未告知维修费用谁“买单”
时间:2023-06-07 16:51:52 32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近日,雉城镇的孙女士到县消保委反映:因其购买的铃木浪迪汽车出现刹车不灵等故障,将车开到某汽车维修部进行维修。当时修理部负责人口头承诺一定会将车维修好,更换铃木进口配件,并告知其如果修复后在使用期间出现同样问题仍可以帮其免费维修,并且不收取任何维修费用。修复后,孙女士在使用期间仍然出现上述故障。其于4月份初再次进行维修,但在提车时维修部向孙女士收取维修费1080元。孙女士感到纳闷:该维修部负责人当时承诺出现同样的问题,修理时不需要支付任何维修费用,现在却出现如1080元的费用?并且该维修部在维修前也没有任何人告知其相关维修费用的问题,双方经多次协商无果,一气之下,孙女士投诉到县消保委。

县消保委受理投诉后,立即进行了调查了解,在掌握孙女士反映的情况属实后,便召集双方进行调解。店方认为:产生的维修费是新出现的故障所更换零部件的费用,并非是原先的故障。所以维修费用应由孙女士负责。孙女士认为:原先出现的故障并未完全修复,且店方在没有告知的情况下将汽车配件更换并收取费用,所以对所收的费用不认同。县消保委认为:根据《浙江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修理、加工业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告知消费者修理、加工所需要的零部件、材料、期限、费用等真实情况,经消费者同意后,再作修理、加工,并保证修理、加工质量。经营者不得偷换零部件或者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不得偷工减料或者谎报用工用料,不得以次充好。经营者对修理的部位应当予以包修,包修期不得少于三十日;经营者承诺包修期多于三十日的,按其承诺。包修期自商品修复交付消费者之日起计算。经县消保委的耐心讲解,店方也认识到自己做法不对,最终在县消保委的主持下达成协议:由维修部退还孙女士人民币840元,双方对县消保委所做的工作表示由衷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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