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借积累到的各类非法营运行为方面的确凿证据,我们得以证明相关人员确实存在非法运营之举。这些证据涵盖了诸如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作为重要的书面证据,我们拥有诸如收款凭证或合法发票之类的信函;
其次,依据当事人自身的陈述以及对其进行的调查笔录,从中也能得出明确的结论;
再次,我们还掌握了交通警察部门的执法记录等相关资料;
最后,我们还收集到了如谈话录音、营运过程中的照片等音像资料。
要构成非法营运的法律要件,必须满足以下三个基本要素:
首先,运营者未能依法取得相应的营运许可证;
其次,运营者从事的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运输活动,即在道路上运载货物或搭载乘客;
最后,运营者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有偿性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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