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曾参加过我省基本养老保险,因缴费年限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已作一次性待遇处理并已终止了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将领取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及指数化月平均养老金全额退回社保经办机构,记录为原始实际缴费年限,可按照规定,自办理补缴手续的当年起向后按月续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从海口市社会保险事业局获悉,从2012年12月12日起,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开始办理本省户籍超龄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业务。市社保局提示,户籍在我市,劳动关系不明确且无法提供档案或档案记载不清的超龄人员,可由相应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其身份进行确认或提请劳动仲裁处理。
非农业户籍
哪些人可补缴?
2011年12月31日前男达到或超过60周岁、女达到或超过55周岁,且具有本省行政区域内非农业户籍的人员,并曾有按照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从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原用人单位从业人员。
曾经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
曾经参加过我省基本养老保险,因缴费年限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已作一次性支付待遇处理并已终止了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或曾经参加过我省基本养老保险,未作一次性支付待遇处理的人员。
原集体企业的五七工、家属工等条件之一。
需要哪些材料?
非农业户籍超龄人员,在申请办理时,须提供《海口市超龄人员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审批表》一式五份。
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张。
本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2张。
本人人事档案、原始工资发放凭证、招工审批表、单位原始花名册、原始劳动合同等,如系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相片5张。
对于提供材料,经社保局确认符合条件后批准参保缴费的人员,在领取通知单到地税实际缴费后,须到市农保局办理有关退保手续,在填写《退休申请表》时须提供市农保局出具的无参保或已退保的证明材料。对于只提供各类工资发放凭证、劳动合同等复印件,作为证明劳动关系或曾经有过工作经历的,须填原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信息,以备核查。
何时领取基本养老金?
按照规定办理完相关手续后,超龄人员参保后按照现行《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超龄人员按规定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可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基本养老金,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基本养老金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超龄人员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后,享受今后国家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
如何缴费?
非农业户籍超龄人员,缴费标准及缴费年限,超龄人员按2010年前各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一次性缴纳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在相应缴费年度内,其可自愿选择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70%、80%、90%、100%为基数进行补缴,费率为20%。补费期间缴费工资指数根据选择的补缴基数确定。
2011年12月31日前达到或超过60周岁的超龄人员,以60周岁为基数,年龄每增长1年则向前减少1年实际缴费年限。超龄人员实际缴费年限最少不低于5年。
曾经参加过我省基本养老保险,因缴费年限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已领取一次性待遇的人员,按规定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应将已领取的指数化月平均养老金退回社保经办机构。
曾经参加过我省基本养老保险,因缴费年限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未作一次性支付待遇处理的人员,其实际缴费年限按规定进行抵减。
农业户籍
哪些人可补缴?
1992年1月1日以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曾参加过海口市本级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具有本省农业户籍,且2011年12月31日前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原用人单位职工。
1992年1月1日以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从未参加过我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具有海口市农业户籍,且2011年12月31日前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原用人单位职工。
超龄人员只能补缴本人1992年1月1日以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应缴未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劳动关系不存在期间不得补缴。
需要哪些材料?
农业户籍超龄人员,在申请办理时,需交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社保局)开具的未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证明。
户籍所在地农保经办机构(农保局)开具的未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证明或终止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相关证明。
1992年1月1日以后有工资发放的,必须提供原始工资发放凭证(装订成册的工资会计凭证)及人事档案或招工审批表、单位原始花名册等有效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1992年1月1日以后无工资发放的,属于国有企业或城镇集体企业因企业停产、经济效益差等原因造成无原始工资发放凭证的职工,必须同时提供人事档案、招工审批表、单位原始花名册等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和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证明书、无工资发放证明书。
超龄人员、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超龄人员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社保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如何缴费?
补缴后仍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农业户籍超龄人员,自办理补缴手续的当年起向后按月续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按月续缴5年后仍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可以一次性补齐。
对曾参加过我省基本养老保险,因缴费年限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已作一次性待遇处理并已终止了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将领取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及指数化月平均养老金全额退回社保经办机构,记录为原始实际缴费年限,可按照规定,自办理补缴手续的当年起向后按月续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对于已享受新农保待遇的超龄人员,应先到户籍所在地农保经办机构办理终止手续,并全额退还已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再由农保局出具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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